各处室系部:
根据《陕西省教师资格考试办法(试行)》(陕教师[2007]39号)和《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制度(试行)》(陕教师[2004]66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院2011年教师专业技能考试与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范围
凡在我院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已取得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在职教学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参加本次考试与认定。
二、申报条件
申请者须取得国民教育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且具备学士以上学位,思想品德鉴定合格,体检合格,普通话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从事汉语语言教学和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教师和语音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水平),取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暨教师资格教育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系统讲授1门次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主要课程,任教满1年以上(须提供2010—2011学年教学计划或证明材料)。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
报名及资格审查时间为5月6日至13日,逾期不再受理。
报名时须提供: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2)、体检表(见附件3)、申请人2010—2011学年教学计划或证明材料原件、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证、学历、学位证、岗前培训考试合格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报名地点:组织人事处人事科(院务楼412室)
四、考试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教师专业技能考试费120元/人。
五、几点说明:
1.申请人2010—2011学年教学计划或证明材料由教务处出具。
2.申请人必须认真阅读《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严格按说明如实填写相关内容,《申请表》使用A3纸型正反印制,一式两份。
3.《思想品德鉴定表》中1至3项由申请人填写,4至9项由申请人所在部门填写。
4.申请人持《陕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到215医院体检。本年度已检查过的项目可不再重复检查,但必须为医院提供体检结果原件。
5.除《申请表》外,其余表格及证件复印件均要求使用A4纸型,可正反印制。
6.专科毕业后获取硕(博)士学位,如不能证明其具备硕(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不能作为申请高校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获得国外学历、学位,须有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
7.未尽事宜,请及时与人事科胡老师联系。电话:33681623
组织人事处
2011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