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发〔2012〕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中、省驻咸各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职工自我解决住房问题的能力,改善职工家庭住房条件,促进咸阳房地产业市场稳健发展,加快现代新都市、和谐新咸阳建设步伐,经2011年12月5日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从2011年11月1日起,对各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予以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务(技术等级)、级别(岗位)工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国家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暂时保留的改革性补贴等项目之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国家设立的津贴补贴、暂时保留的改革性补贴等项目之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原来的25%调整为17%,其中职工个人继续按5%缴存,单位(财政)按12%补贴缴存。
三、离退休人员住房公积金补贴
离退休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补贴由原来的每人每月60元,调整提高到每人每月120元。
四、执行起始时间
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市直各单位从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五、几点要求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调整规范本县市区各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已按照陕政发〔2009〕16号和咸政发〔2009〕14号文件精神,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进行了调整的县市区,原则上继续按已确定的基数及比例执行。
2、中省驻咸及市属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调整规范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并按住房公积金列支渠道,全额落实资金,按期足额缴存。
3、市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不断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执法力度,抓好政策落实。市县财政部门要把财政供养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补贴资金全额列入预算,实行财政代扣代缴,按月拨付。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定期深入各县市区进行专项督查,推进工作落实。市考核办要把调整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列入各县市区、各部门2012年度目标任务考核范围,一并检查考核。
4、市财政局、市房改办《关于增加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的通知》(咸财综〔1998〕355号)文件,从2011年11月1日起废止。